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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丨为人才合理公平流动消除制度壁垒

  原题:

  民办学校和民营医疗机构职工享受与公办同等退休待遇

  金华市为人才合理公平流动消除制度壁垒

政策惠及群体退休后养老待遇或翻番

  为消除公办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间人才合理公平流动的制度壁垒,我市于1月12日起实施《关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可与公办职工参加同等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后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可参照执行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惠及全市万余职工 流动人才实惠最大

  新政策惠及四类人群。一是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中级职称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高级职称男性放宽至50岁,女性放宽至45岁。二是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且目前仍符合原参保时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技工作人员。三是符合《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3年9月1日后正常流动到“两民”机构的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四是国有控股的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报备员额人员。值得关注的是,四类人群中,第三类人员得到的实惠最大。

  2014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制度实施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待遇。除职业年金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并轨。

  2013年9月起,省政府出台文件,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如2014年10月1日前未参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意味着从公办流动到民办需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流动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短,积累的个人账户金额不高,又无法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时按职务职称确定的视同缴费指数政策,尤其是高职称人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可能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有很大差距。

  此次政策的出台,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后顾之忧,养老待遇水平与公办同类人员基本相同。据了解,这类群体在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和民营医疗机构中占较大比例。

  统计数据显示,全市目前共有民营医疗机构1700多家、民办学校1300多家,从业人数超3万人,初步估算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占40%以上,也就是说,此项新政策的实施将惠及全市1万人以上。

  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退休待遇可能翻番

  退休后养老待遇不如公办,一直是民办学校和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引进的障碍,这点在教育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目前来看,金华教育行业从业人数相对较少,教师的流动率也比较低,许多编内教师考虑到民办学校教学要脱编,总是因为养老问题而顾虑重重。”市区某民办学校办公室人员说,其所在学校教师团队目前有1/3来自公办体制内,得知新政策就与人力社保部门沟通,希望为学校教职人员谋求更优厚的待遇,“这对我们组建多层级教育人才队伍、提升教学质量都有很大帮助”。

  以市区某民办学校张老师为例。张老师今年52周岁,正高二级职称,2017年从公办学校流动到民办学校,1985年参加工作,按规定是2027年退休,相比此前只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企业年金),张老师此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至退休时所得的养老待遇,粗略估算可能翻一番。

  “为进一步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金华之前已经出台人才引进同等优惠、职称评聘等基础政策。”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新政策,便是在社会保障领域加速助推,加快畅通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促进医疗、教育行业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新政策实施后连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负责工资档案管理的教育、卫健行政部门审核,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退休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配套年金提高待遇

  增强引才留才力度

  我们采访了解到,此项新政策并非强制执行,而是由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参考执行。不过,为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待遇,我市配套出台《金华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鼓励其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

  《办法》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等,可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市区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引进大学生人才且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财政会根据人才学历、按照企业为人才缴纳集合年金的50%给予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

  《办法》同时明确,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为增强引才和留才力度,规定人才在企业服务1年内的,单位缴费归属个人比例不高于20%;2年内的,不高于40%;3年内不高于60%;4年内不高于80%;服务满5年及以上,归属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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