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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出台18条意见 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

  坚持疫情防控与生产保供“两手抓”,稳定“米袋子”“菜篮子”产品供给。2月17日,江苏省宿迁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助力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加快发展。

  宿迁市此次发布的《意见》,更多侧重于加强财政税收支持。如对保供贡献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县(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优先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未享受应急财政奖补政策的“菜篮子”产品生产保供主体,给予不超过2%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等政策,这些对于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都是利好举措。(黄启源)

  宿迁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具体如下: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一)

  保障信贷供给。

  利用好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通过给予专属优惠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强对承担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主体提供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

  延展还款期限。

  对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贷款到期而还款困难的主体,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展期期间暂停收取利息,不得收取罚息等任何费用,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

  加强融资担保。

  对符合条件的承担稳产保供任务的鲜食农产品生产主体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政策规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农担宿迁分公司)

  二、加强财政税收支持

  (四)

  加大项目资金支持。

  对保供贡献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县(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优先支持。对改扩种指定保供蔬菜品种的生产主体、承担保供任务的畜禽渔等养殖场(户)、种畜禽生产企业和承担疫情期间收储本地“菜篮子”产品任务的主体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对进行农机作业、组织设施农业装备进行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的作业补贴和免税。各地统筹现代农业发展、农业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资金,自主确定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及补助方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五)

  给予贴息补助。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未享受应急财政奖补政策的“菜篮子”产品生产保供主体,给予不超过2%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

  降低担保费用。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江苏农担宿迁分公司)

  (七)

  减轻税费负担。

  落实好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八)

  减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

  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参加大灾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分局)

  (九)

  鼓励农产品线上销售。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线上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电商交易平台,由当地政府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加强生产经营支持

  (十)

  优先复工复产。

  在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优化审批流程,建立支持优先复工复产企业名录,合理有序组织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支持饲料、兽药、肥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优先加快复工复产,保障生产和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十一)

  保障用工需求。

  组织本地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人员和低收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满足稳产保供用工需求。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发放复工人员通行证,保障员工上下班出行需要。对新聘用本地员工的农业企业,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缓交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费用,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十二)

  减免租金。

  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十三)

  强化运输保障。

  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对运送鲜食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快速审批发放《通行证》,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按照“三不一优先”要求,妥善处理解决农产品流通难、饲料供应难、种苗供应难、屠宰销售难等问题。将种子种苗(雏禽、仔畜、水产种苗)、肥料、农药、农膜、饲料、兽药及上游原料、包装等纳入应急物资保障范围,对农业生产物资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凭证免收全程运输车辆通行费,返程空载的免收全程车辆通行费。严禁未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随意断路封路阻断交通的行为,严禁无故拦截农业生产物资和农产品运输车辆。对外省入宿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急需物资运输车辆,凡已取得当地核发通行证的,同等对待,保障通行。对外调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运输车辆,由发货地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出具证明,办理手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十四)

  加强产销对接。

  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保障好产销衔接通畅,保证市场不脱档、不断供。做好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对接服务,及时发布农产品供求信息,优先推荐“菜篮子”保供单位集中采购、集中屠宰。鼓励大型商超、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采购商优先采购市内“菜篮子”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总社,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十五)

  强化技术指导。

  组织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团队和农技推广人员,通过电话、网络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形式,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科院)

  (十六)

  免费提供检测。

  对承担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疫情防控支持

  (十七)

  保障防护、消毒用品。

  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物资和农产品运输企业的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十八)

  规范管理行为。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疫情防控检查,由市、县(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农村防控工作组统一组织,其他单位非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各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推动执行,各地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市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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